宁夏回族自治区通信管理局关于对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工作的通告


  为进一步加强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的管理,促进互联网信息服务健康有序发展,现就我区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有关问题通告如下:

  一、 根据国务院颁布的《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92号)和信息产业部颁布的《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办法》(信息产业部令第33号),国家对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备案制度,从事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者应当向其住所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履行备案手续,未履行备案手续,不得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

  二、 宁夏回族自治区通信管理局具体负责全区范围内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的备案管理工作,我局已利用信息产业部ICP/IP地址信息备案管理系统开展网上备案工作,网址为www.miibeian.gov.cn。

  三、 凡未在我局办理备案手续的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以下简称非经营性网站),请于2005年6月30日前委托所属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即:与网站签定接入服务协议的单位)代为履行备案手续或自行登陆该系统补办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手续。

  四、 非经营性网站备案补办工作截止后,我局将对尚未履行备案手续的非经营性网站进行清理,停止其互联网接入。并依据《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五、 有关非经营性网站备案的具体事宜,可登陆信息产业部ICP/IP地址信息备案管理系统www.miibeian.gov.cn,也可拨打电话0951-6198579咨询。

  特此通告。

 

         宁夏回族自治区通信管理局
         二OO五年六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