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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缆基本知识

破坏电信光缆国法难容

  在当今社会,通信已成为人们联系和交往的重要手段,给人们生活和工作中带来了种种便利,而为人们传递信息的电信光缆也成为国家重点保护的对象,国家专门制定了相关的法律对损毁及破坏通信线路的行为进行严厉打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一百二十四条,二百六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公用电信设施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等法律法规对损毁及破坏通信线路的行为所承担的法律责任都作了详细的规定。

  在现实中,损毁及破坏通信线路的行为一般分为两种,一种是过失损毁通信线路的行为,另一种是故意损毁和破坏通信线路的行为。用法律来界定,两种行为造成的经济损失在百万元以上,将承担最严重的法律责任——刑事法律责任。故意损毁和破坏通信线路的行为承担的刑事法律责任比过失损毁通信线路的行为更严重。

  过失损毁通信线路的案例:

  1996年10月27日,隆德县沙塘镇农民张成弼,薛军生,在为隆德县计生局基建工地施工时,随意移动光缆标石,在移栽光缆标石时将国家一级通信光缆挖断,使干线通信阻断16小时,造成经济损失240.28万元。经隆德县人民法院审理,两人因过失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一百二十四条分别判处2年零6个月和2年有期徒刑,缓刑3年。同时由隆德县计生局和包工头分别赔偿经济损失1.8万元和1.2万元。

  1997年8月19日,隆德县神林乡庞庄村村民赵喜琴在埋有光缆线路的田埂处取土,将西兰乌国家一级干线光缆挖伤,造成光缆中4个系统阻断,历时7小时15分,经济损失188.70万元,经隆德县人民法院审理,赵喜琴的行为构成过失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一百二十四条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并由其赔偿经济损失400元。

  1998年7月3日,中宁县新堡乡吴桥村农民吴谦,在协助中宁县红宝学校自来水施工时,指派并亲自指挥王金庆操作挖掘机开挖上水管沟时,将京呼银兰国家一级通信光缆挖断,致使干线通信阻断5小时,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2万元,中宁县人民法院以吴谦过失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一百二十四条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并由红宝公司赔偿经济损失9万元。

  2006年4月15日,吴忠市交通有限公司在利通区金宾大道施工时,使用挖掘机将宁夏电信维护的京呼银兰国家一级干线光缆挖断,虽经电信维护部门及时、全力抢修,仍造成京呼银兰干线6个系统阻断,给国家和企业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12万元。当事人已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此案目前正在调查处理中。

  故意损毁和破坏通信线路的案例:

  2006年10月27日,贺兰县立岗镇立岗村64岁的王某,在自家院里干活,抬头看见贺兰县立岗镇至四十里店乡的光缆从自家的屋顶上通过,心里不舒服,一气之下便上房打开附近光缆接头盒,将全部6根光纤扯断,并将余留光缆全部解开抛在院外地上,造成贺兰县立岗镇对外通信全部阻断,目前当地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24条的规定,以故意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对其予以刑事拘留,此案正在审理中,等待王某的将是严重的法律后果。

  2004年3月22日晚,王某伙同他人骑自行车,携带钢锯窜至三门峡市交口乡杨家沟盗割通信光缆100余米,价值8146元。2004年4月17日晚,王某又伙同张某、保某、华某(均另案处理),驾驶三轮车,携带脚爬、断线钳、钢锯等作案工具, 窜至陕县张茅乡东村至位村路边,盗割通信光缆290米,价值52898.40元。后王某在销赃时被抓获。王某被法院以故意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

  日前,一男子误认为通信光缆中有铜,盗割电信的光缆缆线,被夷陵区警方刑事拘留。据了解,2006年9月14日下午7时,宜昌至雾渡河16.8KM处光缆被人为破坏, 16日,夷陵区刑警大队和小溪塔派出所民警将犯罪嫌疑人高某抓获。据高某交代,14日下午,他趁四周无人,将光缆从管道井中提出,本欲偷盗一段后剥出铜芯卖钱,但用石头砸断后才发现光缆中多为玻璃纤维,并无任何金属,于是扔到路边,扬长而去。为保证广大用户通讯质量,现通信线路均采用光缆架设,光缆成本十分昂贵,架接费用也很高,光缆里面并没有任何金属,一旦被割开,不值分文,但却造成通讯部门巨大的损失和恶劣的社会影响。目前,高某已被夷陵区警方刑事拘留。

  从以上案例可以看出,保护国家通信线路,严厉打击损毁和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的行为是我国法律的一项重要的任务,所以,告诫那些准备实施这种行为的人要考虑清楚,千万不要以一时的贪念去以身试法,做出终身后悔的事。